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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条件

发布日期 :2017-05-22 10:36访问:1次发布IP:116.231.85.252编号:43109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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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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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(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)第七条规定:设立演出经纪机构,应当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请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。批准的,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,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
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、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,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
许可条件
(一)新办、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
1.固定的办公地点;
2.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;
3.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。
(二)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
申请人在本地主要媒体刊登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遗失公告。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》损毁的,凭毁损的原证向本机关申请补发。
(三)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
1、演出经纪机构提出变更申请;
2、变更后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。
(三)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
演出经纪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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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时限
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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